第1页共18页重庆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律见证字第)律见证字第号律师见证书第3页共18页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7年制订)年制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第三条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第四条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第五条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第二章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六条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第七条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第八条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第九条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第十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一条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第三章见证业务的范围?第十二条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一)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三)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四)各种委托代理关系;?第十三条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第四章见证的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第十五条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六条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第十七条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一)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二)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第十八条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内容:?1、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4、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第十九条承办律师按前条规定审查无误后,应填写《律师见证书审批表》,由业务主管审批后,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