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内容: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适用对象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规范和条件。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详见财税〔2017〕39号文附件)开发的、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方可适用上述政策。
报表填写
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自行购买、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扣缴义务人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应将当期扣除的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出金额填至申报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列中(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税优识别码
“税优识别码”由保险公司打印在保单上,是纳税人据以税前扣除的重要凭据,纳税人在税前扣除商业健康保险支出时,均需提供“税优识别码”。税优识别码,是指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保单凭证,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为其税前扣除,不得拒绝。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扣除。
个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于未续保或退保当月告知扣缴义务人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
例如:张三、李四在A公司上班,每月税前工资5000元。张三自行缴纳商业健康保险1800元/年,李四自行缴纳商业健康保险3600元/年,两人均需向单位财务提供带“税优识别码”的保单凭证,单位财务人员在报税时需要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申报表,税前扣除项—“其他”栏次,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