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构建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促进机制的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漳州市创业支持资金管理使用,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漳州市创业支持资金管理使用有关事项形成创业创新类七项政策清单,政策内容如下:省级(市级)孵化基地资助、初创企业人员高层次进修补助、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大中专毕业生省级(市)级创业项目资助、公共创业服务补助、购买社会专业化创业服务。(清单后附各级经办机构及联系方式)
创业创新类政策清单:
(一)省级、市级孵化基地资助
1.补贴对象:利用现有房屋和闲置厂房等兴办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大本营、众创空间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各类社会组织等。
2.补贴标准:申报项目经资格审核、推荐申报、实地考察等评审流程并入围的,评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50万元资助,评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20万元资助。省、市级项目同时评审,项目资助省级、市级不同时享受。
3.申领流程:根据通知,申报省级孵化基地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进行网上注册及申报;申报市级孵化基地根据申报当年度相关文件通知。
4.资金渠道: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5.受理机构:当地毕业生工作机构(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二)初创企业人员高层次进修补助
1.补贴对象:在漳州市登记注册五年内的初创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等单位担任法人、董事长或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人员。
2.补贴标准:创业人员进修学习费用,由承办单位按进修学习相关规定提出方案,由市人社局审核后,按照最高不超过1万元/人的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予以补助,实际发生的费用由承办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处理。
3.资金渠道: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4.受理机构: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三)一次性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以下三类对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首次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合作社、网店等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所创办企业(实体、网店)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当前仍在正常运营(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等已享受政府租金优惠政策的;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就业登记的;用人单位正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除外),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每位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助,每份营业执照只能申请一次补助。
(1)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毕业5年内是指申请人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日期距提交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材料的时间不超过5周年。
(2)就业困难人员。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第十条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照享受就业困难人员政策的农村三类人员,以及《福建省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推进精准就业扶贫六条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225号)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3)返乡农民工。主要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外出务工或经商,近3年内返回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的农民。
2.补贴标准:创业者及所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合作社、网店等符合上述条件,在创办企业为本人及企业职工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3.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毕业证书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或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开具的近3年内返乡材料、户口本复印件(含地址页、户主页及本人页);(3)营业执照复印件;(4)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申请表》。
4.申领流程: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经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和人社局复核公示,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下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其拨入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5.资金渠道: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6.受理机构:当地毕业生工作机构(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初创三年内,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相同登记注册地址的不同初创企业、带动相同人员就业的,只能有一家企业申请一次补贴。
2.补贴标准:按吸纳就业的人数(法定代表人除外),给予每人10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3.申请材料:(1)《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2)小微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纳税材料;(4)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人员缴费明细表;(5)被吸纳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6)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工资发放表。
4.申领流程:申请企业将申请材料报经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和人社局复核公示,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下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其拨入小微企业(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5.资金渠道: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6.受理机构:当地毕业生工作机构(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五)大中专毕业生省级、市级创业项目资助
1.补贴对象:项目申报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人须是省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和省外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福建生源)在校生或毕业五年内在漳创业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含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
(2)申报人已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创办独资、合资、合伙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并为该申报项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等)经营者。
(3)申报人在创业企业或实体中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2.补贴标准:申报项目经资格审核、书面评审、实地考察和现场答辩等评审流程并入围的,省级资助每个项目给予3~10万元创业资金扶持,市级资助每个项目给予1~3万元创业资金扶持。省、市级项目同时评审,项目资助省级、市级不同时享受。
3.申领流程:根据通知,申报省级、市级创业项目资助
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进行网上注册及申报。
4.资金渠道: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5.受理机构:当地毕业生工作机构(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六)公共创业服务补助。支持各级组织开展创业师资培训、创业项目成果展示交流、创业项目推介、创业创新大赛等创业服务和专项活动组织。
(七)购买社会专业化创业服务。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购买为自主创业人员或初创企业提供的有关创业服务。服务项目可包括信息服务(项目开发、政策资讯等)、事务代理(工商、会计、税务等)、咨询指导(管理、法务、融资等)等,具体项目清单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公共创业服务补助、购买社会专业化创业服务,可在创业支持资金中列支,占比不超过10%。
劳动者在享受上述各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时,各地可以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银行工资发放记录作为确认就业凭据。
上述所列项目先从创业支持资金中列支,创业支持资金不足的可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漳州市政府门户网站: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