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将自有住房免费提供给本单位员做宿舍用,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企业将自有住房免费提供给本单位员工居住,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企业向个人租房作为员工宿舍,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因此,企业租房做员工宿舍,属于集体福利性质,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
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取得预收款,开具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若后续再收到余款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升级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其中下设有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上述情况中,企业收到预收款,已开具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续收到余款,应将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回红冲,再开具全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
4、银行、保险业办理业务时向客户赠送礼品、宣传品,应如何征税?
答:办理业务时向客户赠送礼品、宣传品等是银行保险业常用促销手段,礼品、宣传品价值视为在金融服务收费中已收取了对价,在税务总局另有政策规定前,暂不作为视同销售,银行、保险业只需按实际收取的金融服务收费申报缴纳增值税。
5、银行业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生的免年费、免服务费业务应如何征税?
答:免收费行为应认定为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时给予客户的销售折扣,免收费业务不需作视同销售,银行按实际收取的金融服务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6、信用卡积分兑换应当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银行用货物(各类商品)兑换信用卡积分的,属于无偿赠送货物,发卡银行应当视同销售按照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购进用于积分兑换的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银行用金融服务兑换信用卡积分的,视为发卡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给予的销售折扣,不作视同销售。
7、典当行取得的赎金收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典当行提供的典当服务属于贷款服务,按其收回的赎金超过发放当金的部分确认为利息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8、哪些金融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1)对消费者个人提供金融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免征增值税的金融服务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