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1-图3:审核流程
人才认定申请(8月10号)—企业审批(8月11号)—鼓楼区人社局审批(8月18号)—房改办资格审核处审核(8月21号)—房改办保障管理处审核(8月28号)
历时18天!
图4-图6:审核进度及待遇情况
申请一次通过,没有补充任何材料。
期间收到很多大家提出的落实到实际时产生疑问的问题,我做出整理并解答:
问题1:“南京户籍的,住房须未达本办法对应的安居标准”,其中对应的安居标准是什么?
结合《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3〕1号》
“第十四条 E类人才可以选择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房源面积以实际供应为准。”
“第十六条 本市户籍且自有住房未达到安居标准的人才只能选择租赁补贴的安居方式,补贴金额按照人才安居标准面积和自有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
自有住房包括下列范围:
(一)家庭成员的自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5年内转让的自有住房,5年内被征收的自有住房或者承租的公有住房;
(四)依合同尚未交付的住房。”
可以看出对于E类人才而言,安居标准是60平方米,小于60平方米的住房是未达到E类人才安居标准的。
归纳为:南京户籍的,且以上4个条件范围内的自有住房小于60平方米的,其他条件满足的,可以申请E类人才安居。
问题2:申请时达到了30w,审核通过后如果降薪不满30w,会停止吗?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3〕1号》
“第三十三条 人社、房产部门每季分别对政策享受期内的人才劳动关系和住房情况进行核对。人才在服务期内因企业迁移、工作变动、自身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人才安居条件的,房产部门应当终止其继续享受人才安居政策并依照合同约定予以处置。对申请购房补贴或者租赁补贴的,停止继续发放,不符合人才安居条件后领取的补贴应当予以退回。”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建立人才动态管理机制,对人才安居申报的真实性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应当积极帮助其申请人才安居;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在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中输入人才变动情况;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整。”
归纳:审核通过后如果发生降薪不满30万,更有甚者出现离职情况,企业端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在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中输入人才变动情况后,将不会再享受人才补贴。
问题3:先申请租房补贴(F类),再申请E类可以吗?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3〕1号》
第二十九条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补贴只能享受一期,期满后不得再次申请;享受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政策满5年的,通过绩效评价的B类人才和进阶到D类及以上的人才,可以申请续增一期,最多享受两期。
归纳:先申请租房补贴(F类)的,不能再申请E类人才安居,但今后通过提升,F类和E类可以进阶到D类及以上的,可以申请续增一期。
后续如有问题可随时沟通,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