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是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由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海南保监局联合制订的,投保企业为四大高危行业,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4000万元。
一、投保主体
矿山开采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和经营企业(历时4年,在安责险原有四大高危行业基础上成功新增电子爆破行业、砖厂行业)
二、保险责任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疏忽过失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所雇员工的人身伤亡及第三者责任。即:
1、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履行其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
3、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的其他情形。
可依法赔偿企业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时可自由选择多种差异化附加险(附加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附加非生产安全事故保险、附加救援费用保险)。即:
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的;
2、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4、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赔偿标准
1、每人赔偿限额,四档可选:
40万元、50万元、60万元、80万元
其中,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每人每次赔偿限额的20%,具体投保额度请参考保单。
2、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八档可选:
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7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具体投保额度请参考保单。
四、保险期限
3个月至12个月。
五、与工伤的关系
统保示范项目与工伤保险是平行的关系,是工伤保险的一种补充。
海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经纪顾问是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承保公司为平安财险、人保财险、阳光财险、国寿财险,赔偿标准有每人赔偿限额、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