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基本要求
5服务内容及要求
6 服务流程
7管理要求
8评价与持续改进
参考文献
前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湖南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长沙市第一社会福利院、湖南省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起草人:龙环、周志明、朱晓燕、刘映芝、周郁敏、谭琼、程宇祥、魏冬丽、夏红霞、吴明凯、黄艾娜、肖腾。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内容及要求、服务流程、管理要求、评价与持续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自建医疗机构或与外部医疗机构合作开展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012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GB/—2017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MZ/T032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MZ/T039老年人能力评估
DB43/T1438—2018连锁养老机构管理服务规范
DB43/T1612—2019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指南
DB43/T1614—2019养老机构老年人精神慰籍服务规范
DB43/T1641—2019养老机构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 29353—2012、GB/T 35796—2017、DB43/T 1614—2019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GB/T 29353—2012、GB/T 35796—2017、DB43/T 1614—2019 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养老机构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性服务的各类组织。[GB/T 29353—2012, 定义3.1]
3.2 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
养老机构通过整合医疗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活动。
3.3 生活照料服务
协助或照顾老年人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日常生活的活动。
[GB/—2017,定义3.1]
3.4 精神慰藉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环境适应、情感沟通、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危机干预及安宁服务(临终关怀)等满足精神需要的服务。
DB43/T1666—2019
[DB43/T1614—2019,定义3.1]
3.5 相关第三方
为老年人提供资金担保、监护或委托代理责任的个人或组织,如亲属、村(居)委会、老年人原单位等。
[GB/—2017,定义3.4]
4基本要求
4.1机构设置要求
4.1.1 养老机构应根据机构规模向当地所属卫健部门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4.1.2 不具备自建医疗机构条件的养老机构可以与外部医疗机构合作,并签订医疗卫生服务合作协议。
4.1.3 养老机构应满足老年人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并设置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部门。
4.2人员要求
4.2.1 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人员配备应符合DB43/T1612-2019 和国家医疗机构设置管理的相关规定。
4.2.2 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工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
4.3环境和设施设备管理要求
应符合GB/T 35796—2017 中6.3的相关规定。
5服务内容及要求
5.1服务内容
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包括养老服务和医疗卫生服务。
5.2服务要求
5.2.1养老服务
养老服务应符合GB/T 29353—2012和 GB/T 35796—2017的相关规定。
5.2.2健康管理服务
健康管理服务应符合DB43/T 1641—2019 的相关规定。
5.2.3疾病防治服务
5.2.3.1 疾病预防
5.2.3.1.1 应定期为老年人开展年度体检和老年人综合评估服务。
5.2.3.1.2 应按要求定时对医疗用物和公共场所消毒。
5.2.3.1.3 应建立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预防应急预案,监测及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5.2.3.2疾病诊治
应为老年人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诊疗服务。
5.2.3.3转诊急救服务
5.2.3.3.1 应确定定点合作医院,建立双向转诊机制和进一步诊治、紧急抢救绿色通道。
5.2.3.3.2 对无能力处理的疾病,应及时拨打120或电话通知合作医院派救护车接诊,并根据老年人病情进行必要的处理措施,及时通知家属。
5.2.4护理服务
5.2.4.1 宜由护士为老年人开展护理服务;或由养老护理人员在医师、老年专科护士、护士的指导下完成。
5.2.4.2 应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划分护理等级,护理技术应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操作规程的要求执行。
5.2.4.3 应为老年人提供基础护理和治疗护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a)生命体征监测;
b)口腔护理;
c)管道护理;
d)物理降温;
e)标本采集;
f)口服给药;
g)鼻饲技术;
h)心电监测;
i)吸氧;
j)吸痰。
5.2.5康复服务
5.2.5.1康复器具
应配备满足养老机构提供康复服务需求的康复辅助器具,定期维护保养。
5.2.5.2康复计划
5.2.5.2.1 应对有康复需求的老年人,制定康复计划,适时开展康复服务。
5.2.5.2.2 应根据老年人评估结果确定护理级别和制定康复计划,并及时调整康复实施方案。
5.2.5.3康复实施
5.2.5.3.1 宜由康复治疗师为老年人开展康复服务,或由具备老年康复职业技能的养老护理人员在康复治疗师、康复医师的指导下完成。
5.2.5.3.2 应定期评估老年人功能情况,评估频次宜为每月1次。
5.2.5.3.3 指导和协助老年人正确使用拐杖、助行器、支架、轮椅等器具。
5.2.5.3.4 应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
a)功能训练;
b)步态训练;
c)吞咽功能训练;
d)言语听力训练;
e)肢体训练;
f)智力训练;
g)技能训练。
5.2.5.3.5 可针对老年人失智、失能情况,提供运动治疗、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服务。
5.2.6精神慰藉服务
精神慰藉服务应符合DB43/T 1614—2019 的相关规定。
5.2.7药品管理
药品管理应符合国家医疗行业药品管理的相关要求。
6服务流程
医养结合服务应按照图1所示的流程进行。
图1医养结合服务流程图
6.1服务接待
应设置医养结合服务咨询部门,咨询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了解老年人基本情况;
b)了解老年人的基本需求;
c)介绍服务机构可提供的服务项目;
d)为老年人提出医养结合服务方案。
6.2综合评估
6.2.1 应按照MZ/T 039 的相关规定,对入院老年人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肌力;
b)平衡能力;
c)生活自理能力;
d)护理需求;
e)特殊护理;
f)社会评估。
6.2.2 评估结果应经过入院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签字确认,并作为提供相应服务的依据。
6.3 评定护理等级
6.3.1 护理等级的划分应符合DB43/T 1438—2018 的相关规定。
6.3.2 应根据老年人综合评估结果评定护理等级。
6.3.3 应根据老年人康复情况及老年人综合评估结果,适时调整护理等级。
6.4 签订服务协议
应和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签订服务协议。
6.5 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应符合DB43/T 1641—2019 中第7章的相关规定。
6.6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6.6.1 根据医养结合服务计划,由专业人员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为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6.6.2 服务人员应及时跟进服务进展情况并记录存档。
6.6.3 服务过程中应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变化,适时调整或变更服务计划。
6.7服务结束
6.7.1 服务结束后,服务机构应做好服务终结记录,并征求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意见,确定老年人是否接受继续提供服务、转诊或终止服务。
6.7.2 选择继续提供服务的老年人应按照服务流程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7管理要求
7.1 应制定医养结合服务规范,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政部门的相关规定。
7.2 应建立养老服务人员与医疗卫生服务人员的工作管理制度,实现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结合。
7.3 应建立健全培训制度,确保医护人员和养老护理人员定期参加岗位培训及轮训。
7.4 应建立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满意度调查对象为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并形成满意度调查分析报告。
7.5 与外部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后,医疗机构应派医师和护士定期到养老机构进行指导。
7.6 应主动公开养老机构服务的相关信息,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地理位置;
b)设施设备概况;
c)服务项目与内容;
d)收费方式与标准;
e)服务流程;
f)管理模式。
7.7 养老机构安全与应急管理应按照MZ/T 032的相关规定。
8 评价与持续改进
8.1 养老机构应建立老年人医养结合服务评价机制,为老年人提供畅通的服务反馈渠道,定期听取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对服务质量、服务效果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