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房 上海 重磅!上海这8个区共有产权房申请指南来啦,非沪籍也能申请!

外省市朋友,如何申请购买上海的共有产权房?

受理时间

地点

岳阳街道

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松江区人民北路73弄1号

永丰街道

-125

08:30-11:00 13:00-16:30(周一至周五)

仓华路623号

中山街道

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茸梅路139号

方松街道

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文涵路733号

广富林街道

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人民北路3456号1号楼

佘山镇

08:30-11:00 13:00-16:30(周一至周五)

佘山镇佘新路358号

叶榭镇

-813/840

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叶榭镇强恕路138号

泖港镇

08:30-11:00 13:00-16:30(周一至周五)

泖港镇中南路35号

石湖荡镇

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石湖荡镇学府路160号

小昆山镇

-207

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小昆山镇文翔路6000号

新浜镇

08:30-16:30(周一至周五)

新浜镇新绿路398号

洞泾镇

-109

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洞泾镇同乐南路4号

新桥镇

08:30-11:00 13:00-16:30(周一至周五)

新桥镇新站路460号

车墩镇

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车墩镇影视路28弄1号

九亭镇

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九亭镇九新公路219号

泗泾镇

08:30-11:00 13:00-16:30(周一至周五)

泗泾镇文化路298号

九里亭街道

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九里亭镇涞坊路408号

友 情 提 醒

预计咨询和正式受理的第一周,前来咨询、申请的居民会比较集中,建议有申请意愿的申请家庭可错峰咨询、申请(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并不会影响通过审核后的轮候排序)。

三、浦东新区

申请受理时间及地点

浦东新区定于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1月20日开展“2018年(第七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工作,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申请受理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展开初审、复审及公示工作(审核通过家庭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放《登录证明》);

审核结束后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公开组织进行摇号轮候排序;并根据房源建设调配情况开展看房、选房、签约等工作(上述工作的开展住房保障机构将书面通知申请通过家庭)。

共有产权房 上海 重磅!上海这8个区共有产权房申请指南来啦,非沪籍也能申请!

因选房等事项不受申请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影响,在申请受理期间,申请家庭可结合自身实际,并根据各街镇计划安排,有序到户籍所属街镇明确的时间、地点(见文末)咨询和提出申请。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制订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一)、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4)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可以调整住房面积核算方式。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另行制订。

(二)、供应标准

对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1)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2)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3)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4)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但须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申请提交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以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本人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指除申请人之外,其他参与住房面积核查或经济状况核定的人员,下同)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等户籍或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应提交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需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

(1)在岗人员(包括实习、见习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从业人员收入证明》、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加盖公章的工资单或者工资签收单;若为劳务派遣人员,还应提供:劳务派遣关系证明;若为出租车司机,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出租车司机营运信息及收入说明》;

(2)长病假人员、内退人员、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人员及外地离岗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从业人员收入证明》;

(3)协保人员应提供:户口所在街道(镇)人保部门出具的证明;

(4)外省市办理离、退休人员、支内回沪人员应提供:养老金银行存折明细或发放部门出具的养老金证明;

(5)现役军人应提供:所属部队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士兵证;若为已转业(复员)或退伍人员,应提供转业(复员)证明或者退伍证明;

(6)出租房屋人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7)领取抚养费人员应提供:父母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8)需要核对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属于本市非农就业状态农业户口的,应提供:从业人员收入证明、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或者工资单(条)。

7、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

(1) 拥有机动车辆人员应提供: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

(2)拥有股票人员应提供:指定交易或结算券商出具的对账单(交易明细);

(3)拥有债券人员应提供:债券凭证;

(4)拥有基金人员应提供:基金对账单;

(5)拥有商业保险人员应提供:保险合同;

(6)拥有本市非居住房屋或外省市房屋(含非居住房屋)的应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属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照片及房屋情况申报表;

(7)拥有公司或企业股份人员应提供: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等关于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材料。

8、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财产价值超过60000元(含60000元)的,须提供合理说明、资金流转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9、其他与经济状况核对有关的材料。

10、申请人为烈士遗属或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

11、同住家庭成员签名的同意申请人申请的家庭协议。

12、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13、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浦东新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各街镇申请受理场所及咨询电话

(点击可查看大图)

四、静安区

咨询(预检)阶段

时间:2018年11月20日至2018年11月26日

请居民家庭带好身份证,户口簿,户籍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原住房已被拆迁的,需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凭证,婚姻证明等有效凭证原件前往受理点。

受理阶段

时间:2018年11月27日至2019年1月19日

提出申请必须做好充分的材料准备,材料提交不正确或者不齐全的,将不予受理。受理期间内申请家庭递交材料不分先后,建议居民在材料准备齐全的前提下,尽量分散前往。

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以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等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

(四)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

(五)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不动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应当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六)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前溯1年内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领取各类补助、补贴的证明,领取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说明,房屋出租协议或者合同,以及《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沪民救发〔2014〕75 号)规定的其他收入证明材料。

(七)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材料,包括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车辆登记证书,非居住类房屋或者外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关凭证,以及《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沪民救发〔2014〕75 号)规定的其他财产证明材料。存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前溯1 年内出售、赠与、支取使用较大价值财产情形的,还需要提供有关说明和有效凭证。

(八)申请人为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优先供应对象的,还应当提交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

(九)同住家庭成员签名的同意申请人申请的家庭协议。

(十)申请人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十一)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各街镇受理地址

(点击可查看大图)

编辑:鲁申君(上海政策咨询师,公益咨询,累计服务超10万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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