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感情破裂不代表能够离婚,3分钟带你了解申请离婚要符合哪些要求

第四章 离婚 第四章 离婚 54.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

第四章 离婚 54.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协议离婚,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机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协议离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协议离婚当事人应当具备离婚的共同意愿。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基础条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有一致的离婚意愿,且该意愿必须基于双方的无瑕疵的意思表示,不得有欺诈、胁迫等情形。(2)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合意后,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3)对子女、财产以及债务问题作出适当处理。离婚协议应当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探视等问题作出妥当安排,对共同财产分割和债务作出一致的处理意见。

55.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还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吗?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是指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时,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于男女双方自愿的协议离婚,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目的是解决冲动离婚的问题,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而因家庭暴力等情形诉讼离婚的,则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56.诉讼离婚的特征有哪些?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因感情破裂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制度。诉讼离婚适用于当事人对离婚有分歧的情况,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离婚,但是对财产和子女抚养有争议。诉讼离婚主要有三个特征:一是诉讼离婚的法定必要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必须以此为据判断是否准予当事人离婚。二是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对争议处理起主导作用,由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请求和理由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裁判。三是法院作出的调解或判决在发生法律效力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57.诉讼离婚中,法院判决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准予离婚的法定必要条件,在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方面,主要有以下五点:一是重婚或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与他人同居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过着隐蔽的同居生活。该两种行为都严重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二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残害身体、禁闭、冻饿、精神恐吓等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伤害、折磨的行为。遗弃是指对于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夫妻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长期、一贯实施上述行为的,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三是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有**、吸毒恶习的当事人不但不承担家庭责任,还会消耗家庭积蓄,使家庭正常生活难以为继,沾染恶习且屡教不改的,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四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五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复杂多样,这些情形在法律条文中难以逐一列举,人民法院应当本着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正确裁判。

除此之外,还有两种情形,法院应当准予离婚。一是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二是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58.婚姻关系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民法典》第1080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解除婚姻关系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要求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对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合意,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离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即解除。诉讼离婚要求法院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诉讼请求和理由,经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且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时,婚姻关系即解除。

59.法律对军人婚姻有哪些特殊保护?

《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队是执行国家政治任务的武装力量,军人是担负着保障国家建设,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的重要职责,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对军人婚姻进行特殊保护,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法律对现役军人的婚姻有特殊保护,已经退伍的军人不在特殊保护范围内。二是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都是军人或者军人一方主动提出离婚的,则不适用本条特殊保护的规定。三是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也不适用本条特殊保护的规定。

60.女方怀孕期间,男方可以提出离婚吗?

《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为了照顾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特殊情况,保护胎儿、婴儿的健康,维护妇女的身心健康,法律在上述期间内对男方的离婚请求权进行了相应限制。一方面,在上述期间内,胎儿或婴儿正处于发育阶段,需要父母的合力养育。另一方面,在上述期间内的女方身心也较为疲惫,如果允许男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请求,不仅对女方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也有违社会公德。当然,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只是特定期间的限制,并不是永久剥夺,只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申请的时间。此外,如果女方在上述期间内主动提出离婚申请,说明女方已经对离婚有了思想准备,则不受限制。

61.复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民法典》第1083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离婚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感情破裂不代表能够离婚,3分钟带你了解申请离婚要符合哪些要求

复婚,是指离婚的男女重新和好,再次登记结婚并恢复夫妻关系。男女双方离婚后又自愿复婚,可以通过办理恢复结婚登记,重新恢复夫妻关系。在办理复婚登记时,应提交原离婚证,以备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复婚登记。在办理复婚登记时,应当收回双方当事人的离婚证后,重新发给结婚证。

62.父母离婚后,如何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血亲关系并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但抚养方式会有变化。具体而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是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总原则。对于离婚时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因其多处于母乳喂养的哺乳期,由母亲抚养对婴儿的健康成长更为有利,因此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则需要考虑父母的具体情况确定抚养权归属。例如,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等。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则需要尊重其真实意愿,询问其更愿意跟谁生活,以最大程度地降低父母离婚对子女造成的不利影响。

63.父母离婚后,子女可以向不在一起生活的一方父或母主张抚养费吗?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离婚后的夫妻双方都有平等地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经济责任,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或母也应该支付抚养费。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抚养费的支付金额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对于抚养费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对于抚养费支付期限,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个案处理,一般需要支付至子女成年为止。

64.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或母可以随时去看孩子吗?

《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法律亦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以探望的权利,但是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并非不受限制,而是优先由当事人双方协议确定。双方协议不成的,则由法院进行判决。正确行使探望权,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子女身心健康的发展。

65.妻子为照料家庭辞职做了家庭主妇,离婚时能请求补偿吗?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当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那么多会在一定程度上牺牲自己的发展机会,导致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济收入较低,甚至是无经济收入。婚姻对于感情维系、人口繁衍、文明发展以及道德维护诸方面有重要作用,因此法律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法律赋予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而在经济上处于劣势的一方以独立的诉讼请求权,使其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可向对方提出经济上的补偿。

66.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清偿?

《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或者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由此可知,夫妻共同债务或是夫妻达成合意愿意共同承担的债务,或是夫妻双方或一方为了保障家庭生活稳定,子女健康成长、接受良好教育等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负的债务,理应共同偿还。

67.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的,是否可以请求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

《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婚姻关系消除后,仍要求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实质是夫妻间扶养义务的延续。抚养义务的延续实际上是考虑到一方生活困难有可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家庭利益而牺牲了个人的发展机会所致。当然,另一方提供适当帮助以有负担能力为前提,如双方协商不成,法院会对双方的就业能力、收入和财产情况、子女抚养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进行判决。

68.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吗?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并导致离婚的,实际上是严重侵害了另一方的身体健康和精神安宁,致使夫妻间感情破裂,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若因家庭暴力发生财产损害的,也可以请求赔偿。需要注意的是,该处的赔偿请求权人需要为无过错方,如果双方互相实施家庭暴力,经常相互吵架打骂导致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则双方都不享有赔偿请求权。

69.夫妻一方有隐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的,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吗?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夫妻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违背他方的意志,擅自处理。当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时,实际上已经侵犯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可在离婚诉讼期间依法提出诉讼请求,法院视具体情况对侵权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一方的上述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不包括过失行为,如因不慎将某些共同财产毁坏,只要没有故意,不属于本条规定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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