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内江出台“十条措施”

房地产业不仅是国民经济增长的支柱产业,更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民生福祉改善。当前,受经济大环境影响,我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总体呈现“两降一增”态势,即商品房销售面积

房地产业不仅是国民经济增长的支柱产业,更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民生福祉改善。当前,受经济大环境影响,我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总体呈现“两降一增”态势,即商品房销售面积及均价下降、商品房库存面积持续增长,去库存压力较大。

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江市中心支行联合印发《促进内江市中心城区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工作措施》,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制定十条措施,促进内江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科学供应和规划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

科学制定土地供应计划,结合已供土地开发利用及市场库存情况,科学制定商品房供应年度计划,合理确定供地总量、商住比和时序;严格控制非住宅类商铺、写字办公楼等供应量。

同时,合理规划设计,引导企业优化户型设计,顺应群众改善型住房需求;建立房价、地价联动机制,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作为土地出让起拍价评估的重要参考因素。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措施》明确,积极支持自住房资金需求,落实差异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贷款利率要求;对贷款期满一年的购房群众,鼓励各金融机构减免提前还款所涉费用。

《措施》提出,要合理满足开发企业融资需求,在符合有关房地产金融监管政策前提下,各金融机构不得随意对开发企业开发贷款进行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房地产开发贷款还款困难的,可酌情予以展期或续贷。

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措施》明确,符合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申请条件的购房人,在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可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对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40%。

同时,对租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进行调整,提取额度以家庭为单位由原6000元/年调整为9600元/年。

符合内江市关于人才安居相关政策的人才凭证明材料,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20%,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首付比例由不低于40%降低至不低于20%。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已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首付比例由不低于40%降低至不低于20%。

支持合理住房消费和停车需求

以签订网签购房合同时间为准,《措施》对在2022年6月16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购房或购买车位的不同群体,给予不同的补贴政策。据透露,该条措施也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呼声较高的一条。

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已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购买中心城区各街道及交通镇、靖民镇行政区划内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按不动产登记证书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置业补贴。每套补贴最高不超过24000元。

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内江出台“十条措施”

对内江市农村户籍人员、非内江市户籍人员、毕业未满五年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军人(含现役、退役)购买中心城区各街道及交通镇、靖民镇行政区划内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按不动产登记证书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置业补贴。每套补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对在中心城区各街道及交通镇、靖民镇行政区划内购买车库(位)的家庭给予2000元/个的补贴。每个家庭最高补贴不超过4000元。

积极推进集体土地货币化安置政策

加快推进集体土地征拆货币化安置,征收单位可采取“货币补偿、政府购房安置、自主购房”等方式开展征拆工作,缩短安置周期,保障征拆群众住有所居。

鼓励发展房地产会展经济

《措施》提出,积极鼓励举办房地产交易展示会活动,中心城区房地产交易展示会活动原则上每年举办两次,若因疫情影响,可举办线上房地产交易展示会,同时给予一定财政资金保障。

商务部门可组织各商家采取定向发放“购物优惠券”方式支持房地产交易展示会活动;房管部门可支持各开发企业采取团购等方式申请一定数量的特价房源,免除备案价格限制。

积极鼓励并支持开发项目交房即领证

自规、住建、税务部门要推动测绘、验收、缴税和不动产登记流程整合,提高审批效率,支持开发企业“交房即领证”。对执行交房即交证的开发企业,在当年度诚信考核中予以加分或上调等级的方式进行鼓励。

规范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

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健全违法违规经纪机构“黑名单”管理制度。同时,强化行业协会引领,持续开展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房地产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

《措施》明确,将继续实施地下空间出让标准调减政策,支持开发企业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持开发企业暂缓交存未出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其中,地下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按同级别商业基准地价的20%计算出让金;地下车库(位)、仓储用房、物管用房、功能用房等其他用途按同级别住宅基准地价的5%计算出让金。

此外,对符合条件的开发企业进行表彰及奖励;对新入驻发展的企业,在办理第一批次预售许可证后,由市、区财政分别给予4万元,共8万元的政策补贴。

着力营造开发企业政策环境

加快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及基础设施建设进度,优化商品住房项目配套设施;对信用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严管厚爱”原则,对其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售许可及预售资金审批简化流程、提高效率;鼓励开发企业采取租赁等方式将空置用房发展养老、托育等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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