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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级机关各部门,县属国有企业:
为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及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全面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结合安吉县实际,现将安吉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完善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全县统一的区片综合价补偿,同一地类实行单一区片综合价。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
(一)征收农用地(除林地)和建设用地的,区片综合价标准为56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36000元/亩。
(二)征收林地的,区片综合价标准为4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6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4000元/亩。平均坡度低于25度的低丘缓坡林地,原已开垦种植茶叶、果木、中草药、花卉和蔬菜等特色经济作物的,可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价标准执行。
(三)征收未利用地的,区片综合价标准为34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2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2000元/亩。
(四)收回国有农用地、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青苗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其征收指导价补偿(征收补偿指导价见附表1、2、3)或按其实际经济价值评估补偿。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权源的房屋及其附着物,按照县政府公布的有关政策标准评估补偿。涉及苗木迁移的,迁移费用由评估单位结合被迁移苗木品种、规格等因素综合评估取得。
(二)县级及以上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征地涉及新建、扩建公墓的,给予乡镇(街道)公墓建设专项补助,补助标准为4000元/**(含征地补偿费用)。公墓建设专项补助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不得支付给坟主。
(三)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其他构筑物和电力、通讯、广电等补偿标准按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从其行业部门规定实行评估补偿。
三、单独选址项目边角地、夹心地补偿标准
单独选址项目征地形成的边角地、夹心地,由县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乡镇(街道)、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项目单位共同作出认定。
(一)边角地参照征地补偿标准补偿,补偿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建设项目总征地面积(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除外)的3%。
(二)夹心地实行“只补不征”的原则,农用地(林地除外)按照22000元/亩、林地按照15000元/亩进行一次性补偿。夹心地补偿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建设项目总征地面积的2%。
(三)鼓励实行边角地、夹心地包干补偿。边角地、夹心地由征地实施单位同被征地所在乡镇(街道)或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并实行包干。包干标准为:边角地按照建设项目总征地费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补偿除外)的3%、夹心地按照建设项目总征地面积的2%。
(四)单独选址项目申请征地报批时,边角地以建设项目总征地面积(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除外)的3%按耕地确定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报批。
四、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照《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吉县集体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21〕1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县政府公布的规划控制范围,征收土地涉及集体土地房屋搬迁的,编制集体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时,在货币化安置和产权调换中明确两种及以上的方式供被补偿方选择。产权调换包括公寓房安置、回迁安置、房票安置等方式。其他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涉及集体土地房屋搬迁的,参照执行。其他区域,按照属地安置的原则,编制集体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可在迁建安置、货币化安置和产权调换安置方式中明确两种及以上的方式供被补偿方选择。
涉及省级以上重大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县及以上人民政府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行货币化安置、产权调换安置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给予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家庭适当的宅基地权益补偿。货币化安置、产权调换安置的,不再审批宅基地。
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与拟被征收的房屋所有权人签订。
全面实施“先补偿、后搬迁”的房屋征收制度。迁建安置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房屋征收前落实好安置地(宅基地),安置地应当符合建设施工要求;货币安置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支付补偿安置款,不得拖欠;回迁或异地回迁安置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被搬迁房屋腾空日起36个月(含)内交付安置房。
五、严格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事关民生大计,一直以来,为群众所关注的敏感性问题,有关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安吉县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22〕27号)要求抓实抓好。本《通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为持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在征地公告发布时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有效期最长为一年。
(一)调整参保指标确定标准,解决实际问题。
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以省级及以上批准机关批准征收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数量为基数,以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核定。征收耕地的,按每征收1亩确定1人;征收耕地、林地以外农用地的,按每征收2亩确定1人;征收林地的,按每征收5亩确定1人。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解决征地中农村实际问题及被征地农民合理诉求,有效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对被征地实际地类与确定参保指标地类存有异议的,有关单位应认真复核。征地调查时现状为农用地,应当结合各阶段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包到户等情况认定的地类确定参保指标。
(二)继续推行部门联审制度,明确主体责任。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发展,乡镇(街道)、有关单位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
县资源规划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确定、核拨工作。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由资源规划、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实行网上联审,并在土地征收公告期满之日起 30 日内由资源规划部门核拨参保指标。
土地征收批准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对被征地实际地类与确定参保指标地类存有异议,要求重新确定参保指标的,应当提交线下联审会议集体讨论,由联审会议确定最终参保指标数量。拟重新确定参保指标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乡镇(街道)关于要求重新确定参保指标的申请;
2、被征地村(社区)、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情况说明及乡镇(街道)审查意见;
3、征地红线图、土地勘测定界表、现场照片及其他材料。被征收土地有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到户清册的,应当如实提供。
乡镇(街道)应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负责参保指标的分配落实工作,认真审查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的拟参保对象资格,乡镇(街道)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人力社保部门是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办理主体,要认真核对参保人员身份信息,严格把关;对查实违规参保人员负责做好清退工作。
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归集和参保资金管理。
各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核拨、分配、办理电子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保持信息共享。
各行政村(社区)在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分配时,必须严格按照“人地对应”政策要求,召开相应的村民(村民代表)会议产生参保对象。产生的拟参保对象应当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同时须在村务信息网络平台长期保持公示状态,时刻接受群众监督。核拨给村民小组的参保指标,应当由村(社区)组织负责分配。任何违规参保的对象,一经查实,取消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格,其个人缴费额予以清退;取消资格的参保对象,领取的养老保障待遇金额超过个人缴费金额的,由人力社保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负责对其超领部分予以追缴。
六、全面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有关单位应做好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工作,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就业转失业被征地农民充分就业,其中公益性岗位吸纳本县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女性40岁以上、男性50岁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60%计算。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承担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本县就业转失业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享受一定额度的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本县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本县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可申请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按贷款年化利率不超过4.5%且不超过一年期LPR的130%的全额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按LPR+50BP贷款利率的标准,对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其中对入驻各类创业创新平台的,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各乡镇(街道)必须按照《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安置留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21〕24号)文件落实村级安置留用地货币安置政策,及时兑现村级安置留用地年度货币资金,建立健全村级安置留用地资金专户。坚持村级安置留用地货币资金集体所有的原则,从严实行“村有镇管”的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货币资金分配到组到户。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动用该货币资金的,需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代表同意,并报乡镇(街道)备案后方可使用。村级安置留用地货币资金在优先发展物业经济和保障资金安全的基础上,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拓宽资金使用渠道,使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获得稳定的、多元化的收益。实行收益提留,村级安置留用地收益分配前,应提取不少于10%比例用于村内公益事业建设和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资金,确保村集体经济持续壮大。
建立村级征地工作经费制度。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1500元/亩给予被征地村(社区)征地工作经费。征地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村(社区)征地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村级征地工作经费计入征地成本,并纳入村级财务管理。
八、完善征地补偿费、留用地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按照《安吉县委办公室、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管理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07〕14号)规定执行。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的监督管理,对村组显失公平、带有歧视性的分配方式必须坚决纠正。
(一)明确集体资金分配主体
被征地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收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无法调剂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经营的,安置补助费原则上分配给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调剂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收益调剂分配的,安置补助费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符合相关政策的人员进行分配。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
在土地征收公告时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分配权。资金分配时间截止日由集体经济组织合理确定。集体经济组织要充分保障农嫁居及其在册子女、离异妇女及其在册子女等弱势群体依法享有的分配权,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监督和指导。
(二)实行分配方案审批制度
集体经济组织应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费、村级安置留用地收益等分配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送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方案批准后方可实施。村(居)民委员会对申报分配方案应严格审查把关,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方案应具有连续性,在方案尚未批准前不得划转资金给下属集体经济组织。
(三)建立健全分配纠纷预备金制度
村(社区)组织必须建立分配纠纷预备金制度,预备金提取标准不少于总分配资金的10%。应确保每次征地、每个村民小组,以及村级安置留用地收益分配预留足够的资金,以充分保障分配矛盾纠纷化解,保障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到位。集体经济组织在拟定的分配方案中必须载明预备金比例及数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加强预备金制度执行监管,按照预备金提取前置的原则,确保分配纠纷预备金制度得到有效执行。预备金预留时间自提取日起180天,预留期间无分配争议的或分配纠纷已解决的,预留期满,方可再次分配。预留期虽满,分配纠纷仍未解决或正在解决过程中,预留时间顺延,直至分配纠纷解决。
九、规范征地行为,加强监督检查
(一)进一步明确征地主体
县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土地主体,县资源规划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土地具体实施主体。县人民政府下属街道办事处不能作为具体实施主体,涉及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征收土地的,由县资源规划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办事处应配合县资源规划部门开展征地相关调查、补偿登记等前期工作。
(二)进一步强调征地程序
征收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浙自然资规〔2022〕4号)规定实施。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比例达到100%且与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协议的比例达到90%以上的,方可申请土地征收报批。对个别难以达成协议,且在土地征收公告后仍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三)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不力、征地补偿费和村级安置留用地收益分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不按规定分配等引发矛盾纠纷,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2024年**月1日起施行,安吉县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省、市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