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市人社函〔2020〕615号)第二章 贷款对象、金额、期限、还款方式第六条 创业贷款的对象是国家承认学历,毕业年限不超过5年,在省内依法注册公司、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村经济合作社的大学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以及从事科技创新项目、创办公司制企业的普通高校在校硕士及博士生。对有过“陕西省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项目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毕业年限。第七条 个人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的企业,借款人不得超过5人,总贷款金额不超过50万元。第八条 在校硕士、博士生创新创业,凡年龄不超过35岁,依法在陕西境内注册公司,从事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文化创意的,经所在院校推荐,法定代表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担保贷款。第九条 符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的《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贷款)免担保项目评选办法》的项目,经专家论证、评审等级为优秀的,可获得不超过10万元的免担保贷款。第十条 创业贷款期限为3年。经营周期较长的项目,经审批可延长至5年。第十一条 创业贷款的还款设一年宽限期。即创业贷款自放款之日起第一年不还款,第二年起按季度等额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