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家住椒江荣安华府9幢的业主陈先生有些疑惑。“物业管家通知,让小区业主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到我们楼的架空层。可架空层是属于我们这幢楼的业主,并非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物业不能在未征得我们同意的情况下,做决定。”
陈先生介绍,小区原本就设有非机动车停车位。“但因为电动自行车过多,画线范围停不下,加上我们楼的架空层范围较大,物业就想将小区电动自行车统一停到这里。可电动自行车停放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而且大面积停放,也不方便业主出行,我们这幢楼业主不同意,但物业却表示,我们反对也没用。”
在荣安华府小区走访中,记者发现小区规划有地下非机动车停车位及充电桩,只是坡度较陡,下去比较困难,停放的也多为闲置车辆。而小区9幢等多数楼均有架空层,并标有非机动车停车位。
物业:架空层属于公共区域
停车位看着很“富裕”,那为何还要统一停放到9幢?随后,记者采访了小区物业经理牛女士,她告诉记者:“我也接到过部分9幢业主的投诉,可物业并没有此项规划。”
牛经理称,小区共有15幢楼,其中有4幢楼没有架空层。小区设置有地下非机动车停车位,但由于坡度陡不方便,所以在房屋交付时,已经将停车位改到架空层,并在个别符合充电规定的架空层,安装了充电设备。
“没有架空层的业主停车不方便,一时乱停就会堵住通道。为了方便管理,前阵子,我们发布了通知,让业主将电动自行车有序停放到指定位置,个别楼如果没有画线停车位,就近停到隔壁楼或者地下非机动车停车位。”牛女士进一步解释道,“按理说架空层属于公共区域,归全体业主所有。只是在这幢楼底下做什么,还是需要尊重这幢楼业主意见。”
律师:具体要规划
那么,小区架空层使用,具体该由谁决定呢?记者咨询了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曹理尚。
据悉,架空层是指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通常可用来设置水、电、煤气等管道设施设备及业主共用休闲设施等。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可以查看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其批准的该架空层的用途。如果规划为公众休闲场所与公共活动空间的,则应当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而非9幢业主共有。”曹律师分析道,如果小区物业要把架空层作为非机动车停车位,也需要经过业主共同决定。
记者 项弋凌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