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条文
1.工程项目部在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针对工程特点、施工工艺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有针对性,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计算;
3.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4.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有关部门审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批准;
5.工程项目部应按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02
条文说明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提出修改完善意见的,施工单位应按论证报告进行修改,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应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03
依据及条文摘录
【依据一】《建筑法》
【条文摘录】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依据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条文摘录】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依据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2009] 87号部令
【条文摘录】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依据四】《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2009
【条文摘录】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审批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组织设计应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可根据需要分阶段编制和审批;
2施工组织总设计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施工方案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重点、难点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审,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3由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由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有总承包单位时,应由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核准备案;
4规模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按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编制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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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1.本检査项目有6个控制点,全数检査。
2.本检査项目内容分为两类,一是施工组织设计,二是安全专项方案。两者都包含编制、审批、组织实施的内容,必须按规范和规定严格执行。
3.《标准》2011年版增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