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物权纠纷包括哪些类型
不动产物权纠纷包括的类型:
1.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效力。按照程序,不动产权属证书是不动产管理部门根据不动产登记而向相关权利人颁发的权属证书,通常应与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内容一致。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二者记载内容出现不一致甚至相反的概率并不低。
2.不动产确权应依据真实权利状态。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即不动产登记因公示而具有公信力,第三人依据登记为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而不受不动产实际权利状态的影响。
3.已取得所有权证的买受人不能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要求继续占有该房的(有权)占有人腾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之规定,房屋出卖人负有向买受人实际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双重交付义务。
4.基于转让合同而对登记于他人名下之不动产提起的确权之诉,不宜直接判决确认权属。在物权确认纠纷案件中,不乏受让人根据转让合同提出确权请求的情形。
二、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有哪些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有:
1.登记的公示力,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2.登记的形成力,登记的形成力,又称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是指登记具有使基于法律行不动产登记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能否生效的效力。
3.登记的推定力,登记的推定力又称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是指以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当事人的权利内容为正确不动产权利的效力。
三、不动产物权的原始取得方式有哪些
找法网提醒您,不动产物权的原始取得方式主要有六种:
1.是先占取得,如对无主的地域的先占;
2.是法律行为,如买卖、转让、赠与等;
3.是法律规定,如继承、善意取得;
4.是国家行为,如征收或征用;
5.是添附或附和;
6.是因时效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