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取证的法律 检言南语丨检察监督下的网络犯罪风险防范和治理

检言南语丨检察监督下的网络犯罪风险防范和治理,侦查,网络犯罪,犯罪行为,犯罪活动,检察监督,刑事案件,电信网络诈骗

从目前刑事犯罪发展的总体态势看,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新型网络犯罪已成为主流犯罪,因而今后犯罪治理的重点就在于网络犯罪的打击和预防。据最高检统计显示,2021年检察机关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4万人,与之关联的网络黑产犯罪增长较快,主要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其中,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近13万人,同比上升超8倍,位居各类刑事犯罪的第3位(前两位分别为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为此笔者以纪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为例,从检察办案中探索网络犯罪打击和预防,努力在网络犯罪治理现代化构建中体现检察担当。

01

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适用存在争议,可能影响司法公正

涉电信网络诈骗以及“两卡”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由最初的银行卡、电话卡已升级为支付宝、微信等网络支付账号,还有的已进一步升级为使用有价虚拟货币,对司法办案机关及司法办案人员提出诸多的挑战。实践中,侦查机关一般以当地被害人被诈骗案立案侦查,抓获相关涉案人员后,简单机械的以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未能准确定性涉案人员的犯罪行为以及进一步梳理资金流向、深挖利益链条,导致在证据的收集上缺乏针对性或者存在漏罪漏诉问题。司法机关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也存在不同意见,导致同类型案件就会存在罪与非罪、重刑轻刑之别,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法的公正性。

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直接影响行为定性,决定行为是构成诈骗共犯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对于诈骗共同犯罪和主观故意已作规定,认定诈骗罪共同犯罪的前提是主观上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主观故意方面,分别是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以及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不要求明确知道上游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侦查机关只有查清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才能定性准确,进而找准侦查取证方向。

(二)电子取证呈现多重难点,侦查技术发展滞后

对于电信网络诈骗以及“两卡”犯罪来说,电子证据对此类案件的定罪量刑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电子数据具有虚拟性、高速流转性、不稳定性和易修改性等特点,也造成了存证难、取证难、使用难。如本案中多名涉案人员到案时所携带的电子设备已删除全部或部分涉案数据,导致只能就低认定已查证的部分犯罪事实,不利于成功指控犯罪和全面打击犯罪。实践中,大量电子数据的调取仍然依赖于各个互联网企业,但存在调证时间性长、数据量大、关联性低的问题,不仅拖延了办案进度,还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筛选海量信息,筛选出来的有效信息由于电子数据的特殊性也无法独立证明案件的某项事实,一定要配合其他的电子数据证据和传统证据结合使用。

(三)犯罪人倾向于年轻化,在校生涉案问题突出

办案中发现,在校学生已经成为“两卡”犯罪的重要群体之一。当前网络犯罪团伙将目标瞄准了社会阅历不足、法治观念淡薄的学生群体,通过人拉人、在网上或者各种兼职平台上发布收购、租赁银行卡、买卖电话卡、“跑分”等所谓兼职信息,引诱这类群体参与网络犯罪。如本案就有多名学生涉案,因为贪污小利,仅仅需要操作转账就能轻松的赚取报酬,通过此类兼职来增加经济收入,当第一次兼职成功获取报酬后,就会尝到甜头导致越陷越深。

02

检察机关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面临的挑战

(一)犯罪手段隐蔽与责任追究难

如今电信网络诈骗以及“两卡”犯罪案件,通常使用境外或小众社交软件,行为人反侦查意识强,电子数据又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极易遭到破坏和篡改,导致取证的难度加大。同时由于网络虚拟性,即使查到行为人的资金账户异常,如何证明网络空间的犯罪主体与现实社会中具体行为人之间的关联性,仍然存在一定困难,网络犯罪很难留下像传统犯罪一样的物理痕迹。

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犯罪行为并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与传统犯罪相比没有具体的案发现场,被害人也遍布全国各地,这也造成被害人取证的困难,一方面是被害人因为损失较小或者可能涉及**等违法行为不愿或者不敢报案;另一方面,侦查机关因为人财物的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面开展被害人的调查取证工作。

电子取证的法律 检言南语丨检察监督下的网络犯罪风险防范和治理

(二)犯罪呈团伙化、产业化、链条化趋势

大部分网络犯罪均涉及多个环节,以共同犯罪、团伙犯罪为主。以电信网络诈骗以及“两卡”犯罪为例,该类犯罪可分为上中下游,上游负责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中游负责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下游负责转移赃款取现,各个环节呈现出产业分离化特征,形成彼此独立的犯罪产业链。赃款经过层层转移,致使上游犯罪实行行为和下游帮助行为被割裂为若干环节,造成上游犯罪分子无法查证,下游大量赃款难以溯源,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超实行行为,与传统共犯的特点不尽相同,加之被害人分布广泛且具有不特定性,使司法机关很难完全查清全案各个环节,往往仅能打击下游犯罪。上中下游犯罪相对独立、分工明确、利益链清晰,使犯罪上中下游以及整个环节均存在治理难点,造成犯罪全链条打击难,且对其中一个环节的打击尚不能有效斩断整个犯罪链条。

(三)行业监管存在缺位

电信网络诈骗以及“两卡”犯罪需要大量的手机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协助完成。通讯运营商、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等行业对电话卡、借记卡存量清理、大额资金划转监管等方面的业务未能落实到位,涉案人员一天内办理多张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一张银行卡被冻结后,仍然可以使用其他银行卡继续作案。此外网络犯罪具有非接触式的特点,涉案人员之间多使用社交软件作为联系工具以及作案工具。实践中,小众社交软件就成犯罪的隐秘“渠道”,因为小众社交软件具有的高保密性、强客户隐私性导致监管部门无法做到全面覆盖、实时监测跟踪,而其中的双向撤回、多重加密、账号销毁等功能更是造成取证困难。涉案人员公然在社交软件中招募人员或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未能引起软件开发者的重视,而相关监督监管机构受限于人手不足、法律规定和专业知识滞后等因素,无法对海量APP和网络交易行为有效进行督促整改和落实。

03

检察机关参与网络犯罪治理的实践探索

(一)精准打击网络犯罪,提高检警协作质效

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联的网络黑产犯罪增长较快,尤其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案件,在办理相关案件时不能就案办案,应当对关联犯罪线索进行全面审查、全方位监督。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平台,构建检警协作新模式,依法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充分运用追罪、立案监督、提出针对性侦查意见等多元方式,将诉讼监督职能贯穿于整个办案过程,监督、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彻底查清犯罪团伙的全部涉案人员及事实,共同斩断黑灰产业链,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外部和社会力量,建立数据共享办案平台

及时性、准确性是电子数据取证的关键点,在电信网络诈骗以及“两卡”犯罪中显得尤为重要。电子数据侦查取证工作离不开通信运营商、互联网企业、金融机构的协作配合,不论是对于信息的追踪,还是资金的溯源,都需要多领域、多部门的技术支持。办案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整合外部和社会力量,与金融机构、通信运营商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及时通过金融机构、通信运营商查询、追踪涉案银行账户、电信账号及相关IP地址等电子数据,快速锁定涉案人员。还需要加强与互联网企业和科技公司合作,借助专家资源技术力量协助处理海量电子数据、审查专业性问题,在大数据中查找犯罪嫌疑人遗留的作案痕迹,有效利用电子数据打击犯罪。

(三)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加强互联网企业监管

检察机关应当站在社会治理的层面,加强与网络安全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通过检察建议对已经出现的社会综合治理情况行使检察监督权。网络环境的净化也离不开互联网企业的参与,在实践中,大量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平台、社交软件发布违法信息、联络结成犯罪团伙、辅助实施犯罪行为,有一些企业没有遵守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未保留网络日志、未对重要数据进行备份加密等行为都对案件的侦查取证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不利影响,更不利于其对网络犯罪的日常防范。检察机关要积极寻求主管部门、软件开发公司在技术上的支持配合,提高发现和打击此类犯罪的技术水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利用网络平台、社交软件设计、管理方面漏洞实施犯罪行为的现象,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预警和建议,促其完善管理,堵塞漏洞。

(四)加大网络犯罪宣传力度,提高学生自我防护意识

对于办案中发现的在校学生涉电信网络诈骗以及“两卡”犯罪风险点,检察机关应当履行“谁执法谁普法”职责,会同教育部门加大宣传力度,深入校园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及时揭露不法分子的犯罪手段和伎俩,通过分析典型案例,让学生了解刑法及司法解释对相关犯罪的规定,了解具体哪些行为可能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等。借助微信公众号、短视频平台等学生喜欢的新媒体平台发布有关预防网络犯罪的普法文章、视频,扩大社会防范宣传面, 增强学生群体的自我防护意识,防止成为犯罪的帮凶。

供稿:延平区检察院、市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编发:南平检察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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