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同董秘们聊天,发现大家对同业竞争这个话题,讨论颇多。
的确,这也是不少企业疑惑的地方,同业竞争会影响到企业挂牌吗?今天,就同大家聊聊同业竞争这个事儿。
同业竞争是指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从事的业务相同或相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对IPO企业来说,同业竞争是红线,不能碰。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来说,虽也严厉,但没那么严苛,比如在新三板挂牌条件和指引中,就未对同业不竞争做出限制。
同业不竞争一般是指企业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但由于销售区域、销售对象不同等多种原因而不发生业务竞争及利益冲突的状况。
那么同业竞争是否真得会影响公司挂牌新三板呢?
根据2013年12月30日修订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其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
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
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做出合理解释。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及做出的承诺;
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及做出的承诺。
可见,新三板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容忍同业竞争,但若不能给出合理解释,企业则很难被新三板接受,且需要实际控制人出具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及做出的承诺。
因此,最好拟挂牌企业不要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即使有也应进行梳理并整改。
那么如果拟挂牌企业的确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又有哪些解决办法呢?接下来将以几个案例,阐述同业竞争的解决办法。
1、企业收购竞争方拥有的竞争性业务
企业:新锐股份() 竞争方:新锐合金
新锐合金以资产出售的方式将其涉及硬质合金受托加工相关的设备、无形资产出售予新锐股份,新锐合金将涉及硬质合金受托加工相关的设备、无形资产按作价 1506.20 万元出售给新锐股份。
2、企业对竞争方进行吸收合并
企业:中国康富() 竞争方:融和租赁
中国康富与其实际控制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控制的另一家融资租赁企业“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为解决该同业竞争,两家公司母公司国家电投计划在2016年6月末前,完成两家租赁公司的重组合并,以彻底解决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
企业:派尔科() 竞争方:上海嵘石技术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嵘石技术实业技术有限公司的原股东为石康明、洪代文,该公司之前的经营范围同派尔科存在一定程度上类似。
2013年5月27日,石康明与周艳艳、洪代文与安婷婷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石康明将其所持“嵘石技术”80%的股权作价80万元转让给周艳艳;洪代文将其所持20%的股份作价20万元转让给安婷婷。
据悉,周艳艳为石康明的外甥女,双方没有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不过,除了转让股权,竞争方的经营范围也发生变更,消除了同业竞争的可能性。
企业:华宿电气() 竞争方:上海研科在有限公司
华宿电气控股股东上海研科在有限公司成立之前曾从事过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生产和销售,为避免同业竞争,从2012年开始,其控股股东已不再从事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生产和销售。
2013年1月25日,上海研科与华宿电气董事长余龙山出具了《关于上海研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及股东承诺》,承诺:“上海研科拥有独立的管理机构和人员,与上海华宿之间不存在员工、机构、渠道等方面重叠。”
为了避免同业竞争,余龙山承诺:尽快将上海研科注销。为避免同业竞争,上海研科承诺:在上海研科注销之前,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上海华宿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龙山将其持有的上海研科的全部股权作价人民币49.5万全部转让给自然人王晓宇,王晓宇与上海华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5、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承诺等。
控股股东:长沙普兴控股股东石淑珍 竞争方:普华科技()
长沙普兴自设立以来,与普华科技没有关联交易,但由于长沙普兴控股股东石淑珍持有普华科技2.7%的股权,且担任普华科技董事会秘书一职。
为了避免长沙普兴与公司存在的潜在同业竞争,2012年11月20日,石淑珍郑重承诺:
本人于2013年6月30日前办理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范围的变更,变更后的营业范围将不包括信息技术服务、电子产品的销售等类似内容,保证长沙普兴不从事与普华科技相似的业务,只经营新型农产品的销售和推广以及其他贸易、咨询类业务;
若本人在2013年6月30日前不能完成第一项的承诺事项,届时本人会将长沙普兴的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如若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给普华科技造成损失的,相应的损失由本人承担。
6、竞争方将竞争性业务作为出资投入企业,获得企业的股份
7、企业将竞争性的业务转让给竞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