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专家管理,规范盐田区安监局安全生产专家各项工作,充分发挥本区安全生产专家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盐田区安全生产专家资格认定、聘用和管理以及使用等工作。
二、运行管理
第三条盐田区安监局设立区安全生产专家组,由局执法科统筹管理。专家组下设若干专业组。
专业组按专业领域设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冶金工贸、职业健康、执法检查,法律法规、事故调查四个专业组。各专业组专家相对固定,其业务指导、专家调用、日常管理、季度和年度考评等工作由局有使用专家的相关科室具体负责。
区安监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专家组全体会议和各专业组专题会议。专家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一次。
第四条区安全生产专家原则集中在局执法科、危化科使用。专家调配使用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区安监局组织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当通知有关科室和专家本人。紧急时可先行通知专家赶赴现场,事后通知专家所在科室。专家接到通知后,应携带专家证和相关资料或设备(仪器)如期抵达指定地点参与相应工作。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聘请专家组成员以盐田区安全生产专家身份执行任务时,应征得区安监局同意。未经区安监局同意,专家组成员不得以盐田区安全生产专家的身份执行任务。
第五条执法科统筹管理专家组的工作职责:
(一)接受推荐和申请,承办专家的聘任、解聘和请辞工作;负责提出专家组年度经费预算、管理和使用方案;
(二)汇总专业组工作计划,制订专家组工作计划,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整理汇编专家论文和总结报告;
(三)建立专家数据库,汇总各科室提供的专家的主要活动、完成任务情况和主要业绩记录等,汇总各科室对专家季度考核情况,落实专家季度考核奖励;
(四)组织研究解决或向局班子报告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或专题报告;
(五)与专家组专家保持经常联系,及时传达上级的有关指示,组织召开各类业务会议;
(六)其他日常管理有关事宜。
第六条盐田区安全生产专家组及专家工作职责:
(一)参与相关专业领域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专题调研;
(二)参与重大项目安全评估评价、建设项目“三同时”预评价和验收的专业技术审查;
(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
(四)参加事故隐患评估和重大危险源的分级鉴定;
(五)开展安全技术咨询,为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考评考核工作提供专业帮助;
(六)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安全生产政策、措施、规范、规划的制(修)定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七)参与对安全生产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以及对安全设备、安全器材、安全装置进行技术鉴定;
(八)参与推行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活动,接受委托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
(九)参与全区性的安全大检查、安全专项整治、年度执法诗刊执行、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和问责约谈等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十)完成区安监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专家聘任与解聘
第七条盐田区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主要从辖区企事业单位、第三方中介机构及高等院校等单位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聘任。
(一)专家聘任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公正廉洁,无违法犯罪记录,热心安全生产工作;
2.熟悉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在辖区安全生产领域享有良好声誉;
3.具备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管理、技术、科研、教学等工作经历累计3年及以上;
4.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实践经验丰富;
5.具有较强的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事故隐患与问题的能力,能深入现场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6.家住盐田辖区或周边地区的优先聘任;
7.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安全生产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聘任程序:
1.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
2.执法科会同有关科室初审后,由专家个人签订专家承诺书交执法科存档,执法科提出拟聘专家名单;
3.经盐田区专家组审议,区安监局党组会议审定后,确定为拟聘任专家;
4.将拟聘任专家名单交第三方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由第三方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至盐田区安监局工作。
5.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原则上为1年。
第八条安全生产专家申报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及电子版;
(二)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电子版;
(三)获奖证书、发表论文及专著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及电子版;
(四)2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电子版。
第九条盐田区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受委托参与相关工作时,可查阅、要求相关单位提供充分、翔实的技术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情况等;
2.有权向盐田区安全生产专家组或直接向盐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3.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保障。
(二)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积极参与委托的各项工作,工作期间,服从统一安排部署。
2.严格掌握评审(检查)标准,科学、公正、实事求是地参与评审(检查),并对作出的评审(检查)结论负责;
3.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国家秘密和相关单位商业秘密;
4.委托任务完成后,应按要求及时写出书面总结报告。
第十条专家的解聘
(一)解聘条件
受聘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解聘:
1.在执行区安监局委托或交办任务的过程中,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工作纪律、保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2.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考核不合格的;
3.无正当理由二次(含二次)以上不接受工作任务,影响工作的;
4.未经委派,擅自以盐田区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身份开展活动的;
5.因身体健康或其它原因不再适合从事专家工作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本人提出申请,自愿要求解除聘任的。
被解聘专家应将其聘书(或专家工作证)交回执法科,且不再以盐田区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的名义从事有关工作;由区安监局通知第三方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解聘程序
1.由执法科商有关科室后提出解聘意见,提交盐田区安监局党组会议审定并由区安监局行文予以解聘。
2.本人自愿申请解聘的,需提前1个月由本人书面提交解聘申请书,执法科商有关科室后提出初审意见,提交盐田区安监局党组会议审定并由区安监局行文予以解聘。
四、专家工作守则及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盐田区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应以科学的态度,严格依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相关工作,具体应遵守下列工作守则:
(一)参与项目鉴定(验收)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凡与被评价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有近亲属、直接领导、研究生导师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专家,如被聘请参加鉴定活动,应向组织鉴定单位申明并进行回避;
(二)不得利用安全生产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与检查对象或相关人员串通,为项目通过检查、鉴定等提供便利;
(三)参与隐患排查工作时,专家应公正、客观、认真细致开展隐患排查,全面、实事求是地反映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或建议,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交组织检查的部门留存、备查;
(四)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五)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及结论;
(六)不得索取或接受被检查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的宴请或其它好处;
(七)未经盐田区安监局同意,不得擅自以盐田区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名义开展活动;
(八)专家必须服从盐田区安监局值班备勤计划安排。
第十二条专家在聘任期间,应严守工作纪律,具体为:
(一)专家不履行职责,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无故不接受区安监局指派任务的,由区安监局提出批评,责令改正;一年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任务或不参加专家组正常活动或不能胜任专家任务的,区安监局可单方解除其聘用关系;不接受任务又不报告,导致执行任务耽误,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专家在执行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期间,工作不负责任,违反科学,违背客观事实,向有关方面提供有失公允或错误意见结论的,由区安监局通报批评,解除聘用关系;造成他人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专家严重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擅自以专家组专家或区安监局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取消其专家组专家资格;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全部责任。
(四)专家以权谋私,违反职业道德,在执行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与生产经营单位或有关人员勾结串通,向有关方面提供虚假结果的,取消其专家组专家资格;并提请其工作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因违规被解聘取消专家资格。
五、专家考核及调整
第十三条对专家组专家实行定期考核。
(一)各专家每周应向专家使用科室提供当周工作完成情况及下周工作计划书面记录,每月提供工作完成情况小结及科室评语,由专家使用科室存档备查;
(二)各专业组应当于每年12月底以前对本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制定本专业组下年度工作计划,交执法科汇总成专家组年度绩效评估报告,提交局党组会议审定。
(三)各使用专家的相关科室要做好各自所用专家的日常绩效考核工作,根据专家参加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和有关活动的信息,季度、半年、年终对每名专家考核的书面情况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由科室领导及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执法科汇总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专家组实行动态管理,每1年调整一次,特殊情况临时进行增聘或解聘。
六、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专家组工作经费由区安监局负责提供并进行管理,列入区安全生产专家聘用年度预算,报区财政核拨,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专家执行区安监局指派《规定》以外的任务或者参加有关会议,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按国家规定标准给予报酬。
第十八条专家承担《规定》以外安全生产工作的,可领取适当的劳务费;专家的劳务费由区安监局依据我市有关标准核发。
政府公务人员参加专家组的不另拿报酬。
七、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盐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区安监局2005年版《盐田区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组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的附件
附件:1.盐田区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承诺书
2.盐田区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季度绩效考核表
附件1
盐田区安全生产专家承诺书
盐田区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应以科学的态度,严格依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相关工作,在工作中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参与项目鉴定(验收)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凡与被评价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有近亲属、直接领导、研究生导师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专家,如被聘请参加鉴定活动,应向组织鉴定单位申明并进行回避;
(二)不得利用安全生产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与检查对象或相关人员串通,为项目通过鉴定或获奖提供便利;
(三)参与隐患排查工作时,专家应公正、客观、认真细致开展隐患排查,全面、实事求是地反映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或建议,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交组织检查的部门留存、备查;
(四)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五)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及结论;
(六)不得索取或接受被检查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的宴请或其它好处;
(七)未经盐田区安监局领导同意,不得擅自以盐田区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名义开展活动。
(八)专家必须服从盐田区安监局值班备勤计划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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