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

关于印发

《福建省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金融局:

为规范我省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特制定《福建省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运行,根据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财教〔2010〕333号)的有关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和市、县(区)财政共同设立,资金使用坚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保证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确认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对象资格和人数,管理技术服务工作,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对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并及时足额支付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享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目标人群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生育政策并计划怀孕的夫妇;

(二)夫妇至少一方具有本县(市)户籍或夫妇双方非本县(市)户籍但在本县(市)居住半年以上;

(三)在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每孩次享受一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需要再次接受检查的,可在医生指导下自费接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第七条 各地应将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纳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范围,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服务。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用于提供健康教育、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第九条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结算标准为每对夫妇每孩次240元。

福建省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在国家确定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增加服务内容,并结合本地经济状况确定经费结算标准,超出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由当地财政负担。

第三章 专项资金来源、拨付和结算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分别核算省财政拨付和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按照结算标准,省级财政负担80%,省级以下地方财政负担20%,乡镇不负担。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第十三条 省财政和市、县(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当年预拨、次年考核结算、差额多抵少补”原则下达。

年初按各地上年度政策内出生人口总数(含流动人口)预拨专项资金,次年按上年末实际检查人数和检查项目,结算上年度专项资金。上年差额资金区分省和市、县(区),多拨资金分别用于抵顶当年省和市、县(区)预拨资金,少拨资金分别由省和市、县(区)财政予以补足。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于每年7月15日前下达,各地财政负担的应在7月31日前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结算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自愿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村(居)、乡(镇、街道)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进行资格初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核实确认。经核实后,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发放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卡,同时建立相关档案信息。

(二)定点服务机构依据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卡核实服务对象身份,按规定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项目。

(三)定点服务机构每月向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报送检查人数和检查项目等情况,并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经费单,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县级财政部门五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拨至定点服务机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留存所有原始材料和单据,以备核查。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1月30日前向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反馈上年度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包括发放对象人数、各级财政拨付资金数额等。8月31日前报送下年度对象人数和资金需求计划。

省人口计生委每年3月1日前向省财政厅反馈上年度专项资金发放情况,9月30日前报送下年度对象人数和资金需求计划。

第四章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省财政厅和省人口计生委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对各地资金拨付及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加强对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督。对定点服务机构不按协议履行检查项目、骗取专项资金的,取消定点服务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负责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或减少免费优生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内容和降低服务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专项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证明不实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全省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各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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