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鄂环发〔2016〕15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
检查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厅机关有关处、厅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管,推进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按规定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厅实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检查评估工作方案》,并经厅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联系人:王春 、邓晓义
E-mail:
2016年5月26日
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
检查评估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管,推进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财政领域趋势性变化全面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5〕29号)、《关于中央环保专项和中央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有关情况的通报》(环规财函〔2016〕46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省环保厅决定组织对历年重点是“十二五”以来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的各类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开展检查评估。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检查评估目的
多年以来尤其“十二五”期间,中央和省级财政对环境保护工作投入力度不断加大,支持实施了一大批生态环保项目,在改善区域流域环境质量、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提升全省各级环保部门监管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近年来有关部门组织的重点项目检查情况看,部分地区和部分项目在实施中存在进展缓慢、预算执行率低、管理不规范、资金使用及管理不到位、资金安全存在隐患等问题。为此,省环保厅拟组织对中央和省级重点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开展全面检查评估。通过检查评估,及时发现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纠正整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推进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防范专项资金风险。
二、检查评估依据
(一)历年来各类环保专项资金下达文件。
(二)中央环保专项、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水污染防治专项、自然保护区专项和省级环保专项、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专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奖代补”专项等各类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鄂环办〔2013〕213号)。
(四)《关于中央环保专项和中央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有关情况的通报》(环规财函〔2016〕46号)。
(五)《农用地污染土壤修复项目管理指南(试行)》(环办〔2014〕93号)、《水质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函〔2012〕861号)等有关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技术指南。
(六)《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湖北省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鄂财绩发〔2012〕5号)等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
(七)审计、财政及上级环保等部门对相关专项资金项目开展检查的反馈意见或通报文件。
(八)其他有关资金和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三、检查评估范围
(一)本次检查评估工作以2011-2016年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各类环保项目为重点(具体项目信息可登录湖北省环保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包括: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业企业点源污染治理、湖泊生态保护、重金属污染防治、农村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类型。对于2010年及以前年度的各类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各地环保部门应在自查阶段同步组织开展清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省级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总量减排“以奖代补”资金、监测及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奖补资金、生态乡(镇)村创建奖励资金、年度目标考核奖等奖补类型的资金项目,主要对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进行检查(不检查各地安排奖补资金的具体项目实施情况)。监测网运行保障补助等运行保障类项目不进行具体检查。
(三)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建立贫困县资金整合机制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鄂政办发〔2015〕63号)和《省环保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立贫困县资金整合机制实施精准扶贫有关意见的通知》有关要求,对统筹使用的资金检查是否符合地方政府资金统筹使用规划或方案。
(四)按照鄂环办〔2013〕213号有关要求,已组织完成验收的项目不再进行具体检查,但需要在自查报告及自查及整改情况统计表中反映项目实施进度。
四、检查评估内容
(一)项目资金管理情况
1.项目概算和实际需求是否相符;
2.专项资金是否足额到位,是否有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情况,是否实行专账管理;
3.地方投入资金是否落实;
4.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是否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程序;
5.项目是否实行财政报账制,完工的项目是否办理财务决算;
6.项目预算执行进度,资金使用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项目管理情况
1.项目立项及批复情况,包括立项批复、环评批复、实施方案批复、初步设计审查等;是否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是否经过批复等;
2.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程序对变更后的实施方案进行批复;
3.项目实施组织管理情况,实际进展情况等。
(三)项目实施效果
1.项目是否办理竣工验收;
2.项目建成后是否达到预期的绩效目标。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1.前期有关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五、具体安排
(一)工作组织
1.以资金下达文件对应的县(市、区)为单位,由各县(市、区)环保局对辖区项目组织开展全面自查,对照上述检查内容梳理存在的问题,边查边改并形成自查及整改报告。
2.市(州)环保局负责对市辖区及市本级承担的各类专项资金项目开展全面自查,并负责对所辖县(市、区)自查工作进行督导,对重点项目进行抽查,汇总各县(市、区)自查及整改报告后形成全市的总体自查及整改报告,并报送省环保厅。
3.省环保厅在对各市(州)自查及整改报告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重点地区、重点类型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开展检查评估。各相关业务处室根据《省环保厅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规程》(鄂环办〔2013〕213号)的责任分工,具体负责各类专项资金项目的检查评估组织工作,规财处负责统筹协调检查评估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负责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奖代补”专项。
(2)污染防治处负责中央环保(排污费资金)专项、良好湖泊生态保护专项、水污染防治专项、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
(3)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负责农村环保(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
(4)环境监测、监察、辐射、固化、宣教、信息等能力建设专项由监测处、监察总队、辐射处、固化中心、宣教中心、信息中心等相关处室、单位对应负责。
(5)规财处负责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专项。
(二)检查评估方法
主要采取听介绍、查验账目、翻阅档案、现场查看等方法进行检查评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听介绍。由被检查单位对相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说明。包括财政资金拨付使用情况,项目组织实施完成情况及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对财政资金支持和管理的意见建议。
2.查阅文件资料。查看有关会计账簿以及文件资料等,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下达财政专项资金的文件或拨款单,项目立项、批复、招投标资料、验收资料等相关档案,以及项目资金使用原始凭证。
3.实地查看。查看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进度、标准和质量以及项目运行管护等。
(三)检查评估时间
检查评估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准备阶段(2016年5月31日前)
省环保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印发检查评估通知。省环保厅有关处和厅属单位以及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参照本方案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处(单位)、本地区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具体要求、工作措施及组织保障等。
第二阶段 自查阶段(2016年6月1日-8月31日)
各地环保部门按要求组织开展全面自查,在对历年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客观、深入查找各类环保专项资金及项目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事求是地分析原因,厘清责任。
第三阶段 整改阶段(2016年9月1日-12月31日)
对照第二阶段查找的问题,按照问题性质分类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切实开展整改或督促整改,确保按要求实施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同时,组织填写自查及整改情况统计表,完成自查及整改报告,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要求报送省环保厅。
第四阶段 检查阶段(2017年1月初-5月31日)
省环保厅按有关程序要求选取第三方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在了解相关政策、制度、办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详细的检查评估方案,经省环保厅确认后,开展检查评估,形成检查评估报告;必要时,省环保厅联合省直有关单位组织重点抽查。
第五阶段 总结阶段(2017年6月30日前)
省环保厅针对全省检查评估总体情况,提出下一步规范管理意见。对中介机构和省环保厅检查中发现的尚未整改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关保障。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应高度重视本次检查评估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应落实经费保障,安排专班负责,健全工作机制,认真开展自查,做到真查实改、不走过场,提交全面真实的自查及整改报告,并做好配合检查评估各项工作,确保自查和检查评估工作有序深入开展。
(二)突出边查边改,强化工作实效。坚持问题导向,以解决好实际问题作为本次检查评估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边查边改贯穿始终。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对发现的有关问题要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及时纠正或解决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快推进项目实施,规范项目管理。
(三)严肃各项纪律,确保依规进行。在自查和检查评估过程中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对自查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不得应付或不配合检查。对于省环保厅检查中发现存在的对检查评估工作组织不力、工作不实、敷衍应付等情形的,将采取通报批评等方式,限期要求整改。
(四)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奖惩机制。省环保厅各有关处和厅属有关单位应加强指导,按责任分工具体组织并督促各地扎实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各地自查和整改工作开展情况和省级检查评估报告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环保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依规按权限严肃处理。
附件:1.全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自查及整改报告大纲
2.全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自查及整改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全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
自查及整改报告大纲
一、总体情况
2011-2016年中央及省级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总额、总项目数,总体进展情况。
二、资金安排程序
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程序,重点是省级因素法分配下达资金的安排程序,包括项目申报、审议研究、资金下达等过程。
三、项目管理情况
(一)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情况。
(二)项目监管制度和管理机制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等制度的情况。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一)国家、省级资金和地方资金到位情况。
地方资金未到位项目要逐项说明原因。
(二)投资完成情况。
(三)工程概算(预算)执行情况。
(四)资金审核、拨付、管理和核算等财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项目进展及效益
(一)项目实施进度及验收情况。
已经竣工验收的项目要说明项目实施进度和竣工验收情况;在建项目要说明项目实施现状、预计完工时间、未完成原因以及计划采取的措施;未开工项目要说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和下一步打算。
(二)已验收项目运行情况。
(三)项目实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
项目实施的环境效益应说明主要污染物削减量,项目建成前后企业主要污染物处理率的变化以及节能降耗、流域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情况等,尽可能填写量化指标。
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一)自查发现的项目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地点;未按规定时间启动项目、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地方投入资金未落实;补助资金拨付不足额、不及时;违反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规定等,分类按项目进行分析说明。
(二)历年检查发现问题及本次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有关建议
对进一步加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