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
为深入推进“十万大学生鄂尔多斯创业就业圆梦行动”的实施,鼓励各地推进大学生创业园建设,打造创业人才集聚、创业服务完善、创新智力密集、充满发展活力的大学生创业园,吸引和集聚大学生自主创业,带动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万大学生鄂尔多斯创业就业圆梦行动优惠政策的通知》(鄂府发〔2014〕48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万大学生鄂尔多斯创业就业圆梦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14〕49号)有关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资金来源
大学生创业园建园资助所需资金从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经市、旗区和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
申请资助的大学生创业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3年内可免费为大学生创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供办公场所或创业经营场地,且创业园基础设施完善,有相应的供水、供电、交通、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二)入驻创业园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达到30家以上,大学生初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占园区企业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入园企业吸纳带动的大学生从业人员占园区创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员工总数的50%以上。
(三)具有专门的创业园管理服务机构,并配备至少2名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建立创业导师制度,搭建创业导师、创业者之间的交流平台,每年开展大学生创业沙龙等形式多样的活动。
(四)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创业园发展目标、定位明确,具备科学规范的评估准入、创业扶持、年度考核等园区管理服务制度和财务制度。
(五)有配套的创业服务功能,能够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登记注册、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站式”创业服务。积极引进投资担保、金融信贷、科技研发、法律援助等中介机构,能为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政策、法律、技术、项目、管理等咨询服务的,优先给予资助。
三、资助标准
根据大学生创业园建设标准和规模,一次性给予大学生创业园主办单位(或管理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建园资助。
四、申请材料
1.《鄂尔多斯市大学生创业园建园资助申请表》(附件1);
2.大学生创业园主办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大学生创业园管理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政府与企业合作共建的还应提供合作合同);
3.大学生创业园可支配场所证明(如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
4.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和发展报告。包括: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基本情况,创业服务和孵化服务情况,入驻企业发展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5.《入驻企业情况一览表》(附件2);
6.《在职管理人员情况一览表》(附件3);
7.大学生创业园各项管理制度;
8.其他可以体现大学生创业园建设成效的佐证资料。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大学生创业园的主办单位或管理企业向创业园所在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的大学生创业园向所在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提交《鄂尔多斯市大学生创业园建园资助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原件、复印件(复印件2份)。
(二)初审。相关旗区、开发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旗区或开发区(园区)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于每年的11月底前将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三)审核。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与市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
(四)拨付。由市财政局向相关旗区、开发区(园区)或市直有关单位拨付资助资金,创业园主办方为企业的由相关旗区、开发区(园区)财政部门将资助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企业账户。
六、其他事项
(一)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万大学生鄂尔多斯创业就业圆梦行动优惠政策的通知》(鄂府发〔2014〕48号),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工作。
(三)大学生创业园建园资助资金仅限用于创业园建设、经营、服务及教育培训等,不得用于与创业园建设运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四)相关旗区、开发区(园区)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初审及资助资金发放工作,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对象进行初审把关,并按期报送相关申报材料。获得资助的大学生创业园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切实为入园的创业大学生提供“一站式”服务,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措施,促进大学生创业企业发展壮大。
(五)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鄂尔多斯市大学生创业园建园资助申请表
2.入驻企业(个体工商户)情况一览表
3.在职管理人员情况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