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收取水电费的通知 物业收取公摊水电费,市场监管部门开出罚单后被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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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进驻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收取服务费用,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对小区公共区域产生的水电费用,究竟该由谁承担,物业公司能否收取,在四川省某地引起争议,孰是孰非,笔者从一起行政处罚案件说起: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月,某市场监管局对物业管理市场秩序进行整顿规范。在检查中发现,全县有12家物业公司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在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中以格式合同、告示、临时规约等形式向业主收取公共区域的水电费(以下简称“公摊水电费”),涉嫌违反了《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上述物业企业立案调查。2018年9月,该局依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二、争议焦点

该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其中3家物业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7月,一审法院维持了行政处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19年8月,3家物业企业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4月,原告撤诉。

本案争议焦点是,公摊水电费该由谁负责,物业公司能否收取?

市场监管部门的观点:公摊水电费该由物业公司由承担,收取是违法的。其理由是:

1.前期物业收费实行政府管控。从《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现行的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规定来看,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的物业管理(后期物业管理),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上采取的是两种不同的管理模式: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必须执行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另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后期物业收费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确定。

2.公摊水电费包含物业服务费之中。从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项“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之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85号)第七条“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之规定来看,我们日常所说的“公摊水电费”,即规定中所说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包含在物业服务费中。

物业收取水电费的通知 物业收取公摊水电费,市场监管部门开出罚单后被告了

物业公司的观点:公摊水电费该由业主由承担,物业公司可以收取。其理由是:

1.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之规定,公摊水电费该由最终用户即业主承担。

2.在行政诉讼期间,其中1家物管公司对欠交费用(含公摊水电费)的业主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业主支付所欠费用(含公摊水电费),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的民事判决,肯定了物管企业公司收取水电公摊费合法性。

三、案件评析

物业公司能否收取水电公摊费,关系到物业企业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涉及到千家万户。本案在当地反响强烈,争议也比较大。物业公司收取公摊水电费到底合法与否?要厘清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关键把握两点:

一是前期物业实行政府管控,不是业主自治。物业公司只能按在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超出这个项目和标准都是违法的,包括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合同收取费用。

二是物业服务费中包含了公共区域的水电费、绿化费等费用。据此,《物业管理条例》中所说的最终用户就是物业公司,不是业主了。

由于法院在审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的民事诉讼案中,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审查物业公司收费合法性,而没有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国家发改委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审查收费的合法性,而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审查物业公司收费的合法性,作出了与民事判决不同的判决,这是出现争议的症结所在。经过长时间的争论,最终形成共识,物业公司收取水电公摊费违法,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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